原告伍俊雄与被告 惠州市 威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、第三人李某1、第三人聂爱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,“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:1、判令确认原告具有被告的股东资格,持股比例51%。2、判令被告将原告记载于股东名册,将51%的股权登记至原告名下,第三人配合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。3、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事实与理由:2008年1月4日,原告与第三人李某1共同出资设立惠州市威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(下称“威宝公司”),注册号:44138********881,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,注册登记股东为第三人李某1、聂爱英。威宝公司51%股权份额完全由原告实际出资及控制。2012年12月11日,原告与李某1签订《协议书》(下称“分家协议”),明确原告所有51%威宝公司的股权系由李某1、聂爱英代持,原告、李某1、聂爱英也于同日签订《协议书》,对代持关系及权利义务予以明确。李某1、聂爱英并出具《声明》,无条件认可原告威宝公司的股东地位。分家协议约定,威宝公司所运营的惠州三和物流园在原告与李某1共同经营的石岩旺达工业园终止后,由原告负责运营管理。现石岩旺达工业园项目已于2013年9月19日终止,李某1应将惠州三和物流园的经营管理权限交由原告,李某1、聂爱英应按《协议书》配合将所持的51%威宝公司股权变更至原告伍俊雄名下。”
美亚科技与多家前员工企业交易 实控人关联方转让后成新客户 或存代持情形未披露
图源:视觉中国除了信披“打架”,广东美亚旅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美亚科技”)报告期内还涉及与多家前员工企业交易。其中,广州捷途会展服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捷途会展”)曾由美亚科技实控人控制,转让给公司前员工脱离关联方后不久,即成为美亚科技前五大票代客户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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